经营管理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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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营管理研究会章程
2013-03-28 03:31 秘书处 

浙江省经营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经营管理研究会(Manage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Zhe 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浙江省经营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省内从事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广大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经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有关章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面向企业,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强化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挖掘和培养创新型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效益,为振兴浙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咨询、学术研讨、专题讲座以及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相互实地交流考察,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与企业的联络互访、学术研讨、专业培训、国外考察交流等;

(二)通过教育培训、总结表彰、发掘先进、树立榜样的方式,培养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经营管理队伍,为促进企业经营者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服务;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及时提供各种科技、管理、法律、营销等信息,帮助会员企业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构建科技服务平台,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开拓市场,引进、推广和应用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

(四)及时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与呼声,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当好企业和政府的参谋;

(五)编辑出版有关经营管理的学术论文书刊和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工商企业团体和从事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自愿申请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相当水平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 具有大学专科或相当于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企事业单位或经营管理部门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四) 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层以上有关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表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推荐,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填表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研讨、信息交流等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咨询服务、参观学习机会,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研讨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团体会员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如企业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研究后酌情减免。凡两年未缴会费的,按自动退会论;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验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协商推荐理事;

(三)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定下属各部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副会长中增设常务副会长1至2名,可以聘请省内外有名望的经营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有关领导为本研究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会长可指定副会长主持;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审核批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标准的方案;

(四) 代表本会向上级汇报有关工作;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下属各部门机构的设置、调整意见,报经常务理事会或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组织协调下属各部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副秘书长人选或调整、增补意见,提名二级机构领导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四) 拟定下属各部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工资待遇,报会长签批后执行;

(五) 组织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在年会上或建议省有关方面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 处理签发本会日常工作、活动的一般文件,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七) 执行、处理经本会会长授权的有关工作权限或交办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组织建设的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除设立秘书处外,设立企业服务部等下属部门机构,分管各项业务活动。各部门机构由秘书长协调,并随着情况的变化与发展,经常务理事会或执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随时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费、资助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经费和日常工作办公费、管理费等。捐款资助费专款专用,会费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可适当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奖励有关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文件处理、组织建设管理、日常财务管理等项工作,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会的工作和发展需要,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的聘用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资金来源状况,制定实施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0日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浙江省经营管理研究会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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